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2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第11条 
              收受方 
              本指令将签发至各成员国。2003年1月23日完成于布鲁塞尔欧洲议会主席欧盟理事会主席P COX  G DRYS 
              ANNEX 
              免除第4(1)条中所要求的铅、汞、镐和六价铬的应用 
              1.小型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5毫克/灯; 
              2.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不得超过: 
              -盐磷酸盐10毫克 
              -正常的三磷酸盐5毫克 
              -长效的三磷酸盐8毫克 
              3.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含量; 
              4.本附录中未特别提及的其它照明灯中的汞含量; 
              5.阴极射线管、电子部件和发光管的玻璃内的铅含量; 
              6.钢中合金元素中的铅含量达0.35%、铝含量达0.4,铜合金中的铅含量达4%; 
              7.--高温融化的焊料中的铅(即:锡铅焊料合金中铅含量超过85%); 
              --用于服务器、存储器和存储系统的焊料中的铅(豁免准予至2010年); 
              --用于交换、信号和传输,以及电信网络管理的网络基础设施设备中焊料中的铅; 
              --电子陶瓷产品中的铅(例如:高压电子装置); 
              8.根据修改关于限制特定危险物质和预制品销售和使用的第76/769/EEC号指令的第91/338/EEC号指令禁止以外的镉电镀。 
              9.在吸收式电冰箱中作为碳钢冷却系统防腐剂的六价铬。 
              10.根据在第7(2)条中提及的程序,欧盟委员会应评价以下方面的应用: 
              --台卡二苯醚(Deca BDE); 
              --特殊用途的直管日光灯中的汞; 
              --以下用途中所使用的焊料中的铅:服务器、存储器、用于交换和传输的网络基础设施、电信网络管理设备(旨在设定本指令豁免部分的特定截止时间); 
              --灯泡。 
              目前重点是尽快决定这些项是否进行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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