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品 列 表』

橡胶加工用油

试验用油

特种助剂

塑料助剂

化妆品,食品加工

食品加工用白油

液体石蜡

特种润滑油品

工业用油

涂料助剂

纺织助剂

防锈油

 

『产 品 搜 索』
 
 
       『环保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2号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

改变而使用替代品或使用不包括第4(1)款的材料或物质的材料和组件在科技上是可行时,条件是替代品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全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大于其对环境、健康和/或消费者安排带来的正面利益。
2.附件在遵照条款1修改之前,欧盟委员会将专门与电子电器设备生产者、回收者、垃圾处理者、环保组织和雇员与消费者协会咨询磋商。磋商结果应递交给条款7(1)提及的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应考虑其收到的意见。
第6条
检查
在2005年2月13日之前,欧盟委员会应检查本指令规定的措施以便必要时考虑新的科学证据。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应在该日期之前提交将第2002/96/EC(WEEE)号指令附件IA所列的第8和第9类的设备纳入本指令范围的建议。
委员会也将根据科学事实并考虑预防原则,研究条款4(1)中物质是否需要调整,适当时,可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出建议。
应当特别注意检查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的其它有害物质和材料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欧委会将检查取代这些物质和材料的可行性,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就扩大第4条的范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建议。
第7条
委员会
1.欧盟委员会将由根据第75/442/EEC号指令第18条成立的委员会协助工作。2.当参考本款时,应适用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第7条以及第8条。第1999/468/EC号决议第5条6款规定的期间应被定为3个月。
3.委员会将采用其程序规定。
第8条
惩罚
成员国应决定对违反根据本指令而制定的成员国规定的行为适当的惩罚。这些规定的惩罚应当有效,适度并有劝诫性。
第9条
过渡
1.成员国应在2004年8月13日之前使符合本指令所必要的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生效。并将这些立即通知欧委会。
当成员国制订那些措施时,它们必须包括本指令的参照号或在该国官方出版物上出版时伴以此参考号。标志此参考号的方法由成员国规定。
2.成员国要将本指令范围内制定的所有法律、规则和行政规定的文本通知欧委会。
第10条
生效
本指令自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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