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3年1月23日第2002/95/EC2號關於在電氣電子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
(外經貿部科技司翻譯,僅供參考)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95條,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
注意到歐盟經濟與社會委員會的意見,
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
按照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51條所規制的程式列事並根據協調委員會於2002年11月8日通過的聯合文本,
鑒於:
(1)各成員國為限制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使用有害物質而制訂的法規或行政措施之間存在的差異能產生貿易壁壘和扭曲共同體內的競爭,甚至對單一市場的建立及其功能產生直接影響。因此有必要協調成員國在此領域的法規,以利於保護人類健康和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合乎環境要求的回收和處理。
(2)歐盟理事會於2000年12月7~9日在尼斯召開的會議上批准了部長理事會于2000年12月4日就預防原則通過的決定。
(3)歐盟委員會1996年7月30日回顧共同體廢棄物管理戰略的通訊強調了減少廢物中有害物質含量的必要並指出制定在產品和加工過程中限制使用這些有害物質的歐共體法規的潛在益處。
(4)理事會1988年1月25日為消除鎘環境污染的歐共體行動計畫的決定要求歐盟委員會刻不容緩地發展該計畫中的特殊措施。人類健康也必須得到保護,因此應實施一個特別限制鎬的使用及加快研究其替代品的整體戰略。決定強調在不存在適當的和更安全的選擇的情況下應限制鎬的使用。
(5)證據表明,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2003年1月27日關於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第2002/96/EC號指令規定的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收集、處理、回收和處置措施對於減少與涉及的重金屬和阻燃劑相關的廢物管理問題很必要。然而,儘管有那些措施,但在目前的廢物處理中仍將繼續發現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實質部分。即使報廢電子電氣設備被分類收集並遵守回收程式,但汞、鎘、鉛、六價鉻、聚溴聯苯(PBB)、聚溴二苯醚(PBDM)的成分仍有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形成危險。
(6)考慮到技術和經濟的可行勝,確保顯著減少這些物質對健康和環境形成的危險的最有效的、且在共同體內可實現所選擇保護水準的方式是在電子電氣設備中以安全或更安全的物質替代它們。限制這些有害物質的使用也就是提高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回收的可能性和經濟利益並減少它們對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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